3、社会实践活动费(指门票费、交通费、住宿费):小学每生每学期8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各学校在学期末必须向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4、代办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作要求):城镇以上(包括镇)小学、初中学生校服收费须经县(区)及县(区)以上物价部门核准。学校要对校服采购进行公开招投标,学生按定价购买。
5、学生蒸饭费:学生蒸饭费每生每月4元。
6、自行车存车费:凡是学校请临时工看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存车费每生每月不超过3元。
7、补课费:初中毕业班可以利用星期六半天补课,每周最多不超过五课时;其他年级确实需要利用双休日对学生进行集中辅导,一周最多不超过四课时。收费标准:每生每课时1元。
8、困难班费:小学举办中、低年级困难班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全体学生参加。困难班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8元。学校要加强对困难班的规范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困难班放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午5时以后。
四、落实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小学每生每年60元-120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年80元-14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100元-20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年120元-240元。目前执行这一标准有困难的县(区)可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分步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拨款标准,将预算内公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学校使用。
五、加强“一费制”收入管理。学校“一费制”收费中的杂费和住宿费,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用款计划及时把资金拨给学校使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行。杂费只能用于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信息技术教育费应专项核算和管理,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教育活动。不得将杂费收入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也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平调或挪用。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直接留给学校用于购置课本、作业本等支出。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学校要按学期与学生结算,并在学期末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公布结算清单。
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中小学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费用减免规定和投诉电话等,按照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区县和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