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杂费。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二、借读费和中考招生及考试收费按原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三、规范服务性收费。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必需的服务项目,必须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应按实收费。根据省定项目,市定标准的要求,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为:
1、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00元。住宿条件好的,经市(区、县)物价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住宿费收费标准。
2、学生体检费:小学一、三、五年级和初中一、三年级每学年各体检一次。体检收费标准:每生每次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