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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宁价房[2004]372号)


各区、县物价局: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做好此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省财政厅、物价局、农林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4]63号)已对我省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了调整,为提高农民建房收费政策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中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我市农民建房收费有关政策再次予以重申,通知如下 :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农民建房收费过多、过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实实在在地抓在手中,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农民建房收费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刹住利用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民乱收费的歪风。

  二、凡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立项及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权制定、审批。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用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对农民建房只能收取如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土地证书工本费》,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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