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东方名苑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宁价房物字[2004]105号)
南京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名苑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的请示》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委托合同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的规定,同意你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按下列标准收费:
1、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住宅为1.50元,非住宅收费标准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