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历史建筑及遗存经专家组评估,确具保护价值,但不具就地保护条件的,经文物部门认可,可采取异地迁建方式予以保护。
2.按照金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古子城历史文化区有关规划,异地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目前应迁建至古子城历史文化区。
3.迁建认养保护的历史建筑及遗存,用地面积以200-400平方米为宜,若确有较高价值,可一户一议。迁建类型可为四合院、三合院、一头勾(L)型、排屋等。
4.古子城历史文化区迁建地块项目建成后应用于经营古玩、书画、艺术、影视、工艺美术等项目,形成与古子城风格相协调的文化产业。
四、认养保护程序
(一)发布认养保护项目通告。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文物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项目通告。
(二)就地认养保护程序。
1.由认养保护人提出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认养保护理由、被认养保护建筑及遗存现状介绍、利用计划及实施步骤、合法身份证明、产权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等。
2.由文物、规划等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认养保护申请人提出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进行评估,根据被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的年代、科学艺术价值、文化内涵、损毁状况等,认定其是否具有认养保护价值。
3.遵守“不改变原状”及“修旧如故”原则确定修缮方案。历史建筑及遗存修缮方案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并征求文物部门意见。
4.历史建筑及遗存修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文物部门审定并监督实施。
(三)异地迁建认养保护程序。
1.由认养保护人提出认养保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认养保护理由、被认养保护建筑及遗存现状介绍、利用计划及实施步骤、合法身份证明、产权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等。
2.由文物、规划等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认养保护申请人提出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进行评估,根据被认养保护历史建筑及遗存的年代、科学艺术价值、文化内涵、损毁状况,以及面宽、进深、高度、内部结构、外立面等,认定其是否具有认养保护价值。
3.遵守“不改变原状”及“修旧如故”原则确定迁建方案。(1)做好被迁建历史建筑及遗存迁出的各项档案资料工作,包括原建地方位及建筑本体的环境、测绘、摄影、史料及相关人物资料;(2)做好被迁建历史建筑及遗存所有构件编号、丈量、残损记录和迁运工作,确保能在迁入地复原和修复;(3)做好被迁建历史建筑及遗存迁入地的规划审批、建筑设计及施工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