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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有计划地对土地储备库的宗地进行前期开发,达到可招标拍卖的程度,对招标拍卖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地块的规划设计及附图交土地收储机构;
  (二)成立收储委员会,组织招标拍卖活动;
  (三)编制《招标(拍卖)说明书》,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四)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
  (五)审查、确定招标(拍卖)人资格,收取保证金;
  (六)现场招标(拍卖),确定中标(竞得)人;
  (七)签订《招标(拍卖)确认合同书》,收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八条 在取得《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
  (一)城市规划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本条二款规定的手续,核定和收取各项城建费用后,为中标人或竟得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城市房产部门凭上款各项手续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为实施土地储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安置、补偿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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