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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二)补助标准。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市暂按省规定的每人每年70元标准执行。
  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市、区财政14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区财政86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区财政134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区财政86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区财政24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区财政12元,其中:市财政70%,区财政30%。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国家、省、市、区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其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收到个人缴费后,向市财政申请所属配比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由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中央和省配比资金,中央和省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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