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苏价服[2004]461号、苏财综[2004]153号、苏交海[2004]1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促进航运行业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我省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
一、取消《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第20号、苏财综[93]55号、苏交监[1993]4号)第三条“本省交通系统县以上专业运输单位,根据其船舶总吨、千瓦、立方米各项总数,分别按每总吨(千瓦、立方米)每月1.60元或每季度4.80元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