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宁价工[2005]05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最近,市场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较大幅度下降,按照《南京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作适当下调,由原来每公斤4.50元调整为4.10元,15%的上下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根据调整后的中准零售价格,按上下15%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对交纳过设施建设费的用户,仍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执行。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接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并在液化气供气站点按照有关规定将市物价局规定的中准零售价格和实际零售价格及优惠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做到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