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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宁价工[2005]083号)


市卫生局,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价工[2005]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药品招投标过程中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从事招投标活动。中标品种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同品种、同规格、同剂型的非GMP标准药品的中标价格超过GMP标准药品的中标价格;

  2.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同品种、同剂型药品,小规格中标价格高于大规格的中标价格。

  三、严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制度。

  1.招标单位的价格评标体系在开标前应报市物价局备案。

  2.招标单位或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实际中标价格及有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备案。

  3.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选择的中标药品,和测算的零售价格(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备案表见附表一),报市物价局备案,20个工作日内执行到位。

  四、医疗机构在测算具体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时,应当遵循下列作价原则。

  1.必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的规定执行。

  2.为保证中标药品作价的合理性,在确定相邻中标价格的药品零售价格时,低中标价格的药品零售价格必须低于高中标价格的药品零售价格。

  3.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中标药品,测算的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4.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测算的零售价格应当低于南京市市场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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