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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十)建立铁精粉价格调节基金。鼓励铁选矿厂就地加工转化,对铁精粉没有就地深加工的,由市、县物价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十一)完善选(洗)矿厂及矿产资源型加工企业管理制度。设立选(洗)矿厂及矿产资源型加工企业,应与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及矿山规模相匹配,发展改革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该类企业前应征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无主体矿山建设选(洗)矿厂。

  (十二)利用矿产资源循环利用经济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整合现有资金,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资源循环利用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税务部门对资源循环利用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和金融机构等投入发展循环经济。

  四、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十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市政府成立阜新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

  (十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矿违法行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矿业发展宏观调控;市经济部门做好矿业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监督检查;市水利部门加强矿山水土流失、侵占河道以及矿山水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市税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矿业税费征收;公安部门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行政执法,加大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阜新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
  阜新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利国 市长

  副组长:李明山 副市长

  成 员:刘树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

      王 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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