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难以满足经济建设需求的铁、铜、铅锌、石灰石(水泥用大理岩)等矿产以及对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硅砂、萤石、沸石、膨润土、玄武岩、高岭土、瓷土、泥炭等非金属矿产,新设立矿业权的前置条件为:
1.提高矿山企业的准入规模(铁矿达到年产15万吨以上);
2.需有配套的深加工项目,进行矿产开发与矿产品的深加工和产业链延伸配套衔接。
对于数量多、布局密的采石场加强资源整合,推行基地性集中规模经营,确需新设立采矿权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建筑用石料需达到12万立方米方可申办采矿许可证。县(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前,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对于地质情况简单,能够直接核实储量的矿产资源,可以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鼓励和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铸造加工企业与铁选企业之间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稳定的供销关系和参与我市矿业权市场竞争。
(五)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凡进行探矿、采矿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乡(镇)、村及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承包荒山、荒地、废弃地等方式违法处置矿产资源,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矿业权,除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凡申请政府出资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必须依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
(七)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实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和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严格开发准入制度;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严格执行“谁破坏,谁治理”原则。
(八)完善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制度。转让矿业权必须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依法进行矿业权评估,转让完毕后,受让人依法享有探矿、采矿权利,依法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保护生态环境等义务。
(九)建立矿产资源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将矿产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设立阜新市矿产资源勘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