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意见
(阜政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我市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一)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必要性。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随着我市经济转型振兴、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加快,对矿产品需求不断增长,矿产资源供求形势日趋紧张。矿产资源领域多年存在的地质勘查投入不够、矿产资源现有储量不足、资源回收率低、能源消耗高、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规范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同时,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矿山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有效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对矿产资源的管理。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对现有探矿权申请延续时只给予一次有效期一年的延续。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每次缩减的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且提高勘查级别。在有效期内不能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勘查期满后该探矿权予以注销。
对现有探矿权申请变更时不得申请扩大勘查区范围。采矿权人有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采矿权予以注销。
取缔破坏耕地、无依法取得的固定取土场及无合法供土来源的粘土砖厂,取缔使用粘土比例在50%以上的制砖企业。
(四)加强新立矿业权管理。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进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时设定前置条件,不满足前置条件的投资人不准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