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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四日 宁价工[2005]076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就《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宁价工[2003]320号)第六条有关包装费和综合费用核算规定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包装费:用于制剂内外各层包装(包装说明书、标签等)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费和合理的损耗。计算公式:

  包装费=∑制剂理论成品量×(1+合理损耗率)×内外各层包装材料实际进货价格

  合理损耗率为:塑料制品3%,其他材料10%。

  二、综合费用:制剂在加工、分装、消毒、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费、水电气费、人员工资及附加(剔除财政拨款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应摊的其他费用,统称为综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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