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宁价房[2005]116号)
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改为按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 、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00元/宗。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4000元/宗。
3、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6000元/宗。
4、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8000元/宗。
5、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20000元/宗。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