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价工[2005]141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南京石油分公司、中油南京分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汽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5]1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降低汽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零售中准价每升由3.36元降低为3.25元,具体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在上下浮动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
二、其他标号品种的汽油价格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经营单位必须将各种油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报我局备案。同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批零差率水平和作价办法不变,仍按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0]1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