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京教人[2008]17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强教”的成果,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高层次人才的资助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对入选北京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库第一、二层次的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设立专项资助经费,2008年至2012年累计选拔资助50名。
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
(三)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团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培养青年人才,在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每人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100万元,连续资助3年。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用于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