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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完善居民生活用水趸售价格政策。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供水企业与高层住宅或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实行趸售价格政策。即:高层住宅或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按规定的到户价格向居民用户抄表收费;供水企业按规定的到户价格扣减8%-10%向高层住宅或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抄总表收费。

  五、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办法。非居民生活计划内用水量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收费;超计划部分用水量的供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加价标准为:超计划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的计划由市供水节水管理部门合理核定,报市物价局备案。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用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完善供水价格季节加价政策。除居民生活和行政事业单位两类用水外,其它各类用水每年第三季度(即七、八、九三个月)实行季节加价政策。其中:工业用水类和经营服务用水类每立方米加价0.05元,特种用水类每立方米加价0.10元。其收入作为企业营业收入。

  七、为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步伐,解决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建立“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专项改造资金,标准为每立方米0.05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八、市自来水总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和自备水厂转供的自来水按上述到户价格执行后,必须如实按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上缴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费、省专项等相关收费,不得擅自截留挪作他用。

  九、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减轻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负担,按照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年内对民政低保对象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凭相关证明,采取先收后补的办法,每户一次性补贴70元。

  十、自来水价格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及自备水厂7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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