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自来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日 宁价工[2005]165号)
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各有关自备水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京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苏价工[2003]367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苏价工[2004]136号)规定,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自来水到户价格的构成。取消原自来水到户价格中的水厂建设费,并入供水价格。自来水到户价格由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省水处理专项费用等五项构成。
二、调整水资源费、供水价格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
1、调整水资源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01元调整为0.13元,每立方米上调0.12元。
2、调整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82元调整为1.09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17元;工业生产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5元调整为1.32元;经营服务单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3元调整为1.70元;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55元调整为1.97元。
3、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各类自来水到户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立方米上调0.01元。
上述价格调整后,我市居民生活用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1.90元调整为2.3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40元;工业生产用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30元调整为2.60元;经营服务单位用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80元调整为3.20元;特种用水的到户价格每立方米由2.95元调整为3.50元。
三、对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水价。对我市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为第一级,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20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30立方米为第二级,超过2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1.5倍收费;每月每户居民生活用水超过30立方米为第三级,超过30立方米的用水量按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2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