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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其他违反医疗保险和卫生、药品、价格等政策规定的情况。
  3、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下列情况,除不予结算支付外,经办机构还应按定点医疗保险协议的约定,按违规金额(其中1?4项低于住院费用控制指标的按住院费用控制指标)的1-3倍在应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减;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空挂床、冒名住院的;
  (2)分解、转嫁住院费用的;
  (3)拒收、推诿病人的;
  (4)换病种、换险种的;
  (5)以药换药(物)、以项目换项目的;
  (6)重复收费、虚报费用的;
  (7)擅自增加或虚列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规定的;
  (8)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4、月度结算时预留结算额的5%,年终考核后按规定相应拨付。
  (九)半年调整结算。每半年首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上半年结算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在月度结算基础上,按下列办法进行调整结算:
  1、半年次均住院费用低于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
  (1)在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80%以下(含80%)的,差额部分统筹(大病救助,下同)基金按60%增加拨付;
  (2)在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80%?100%之间的,差额部分统筹基金按50%增加拨付。
  2、半年次均住院费用高于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
  (1)超过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5%以下(含5%)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按55%拨付;
  (2)超过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5%以上、10%以下(含10%)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按40%拨付;
  (3)超过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10%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年终决算。每年初,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按照半年调整结算的办法进行年终决算。
  五、年终考核
  (十一)综合考核。每年初,市劳动保障、财政、发改委、卫生、物价、审计、药监、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1、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占总分50%):
  (1)低于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考核得100分;
  (2)超过住院费用结算控制指标的,每超1%扣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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