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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医[2006]1号)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完善政策和结算办法,有效地缓解了医保患三方矛盾,确保了医疗保险工作有序平稳运行,保障了一百多万参保职工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为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三改”不同步,以及大量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药品等,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加大了医保基金支付风险,直接影响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暂行办法如下。
  一、费用结算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总量控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坚持依法监管,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有序、可控、规范的管理,完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稽核考核制度和机制,防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二、费用结算的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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