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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的通知

  被拆迁居民办理免交契税手续,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拆迁补偿协议;

  (2)购房合同;

  (3)身份证件;

  (4)存款证实书。

  2、被拆迁单位以自己的名义重新购房,办理免交契税手续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拆迁补偿款进账单(复印件);

  (4)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划转通知》(原件);

  (5)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五、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1、被拆迁房屋领有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领取产权证件的,在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据实确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2、租赁合约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可以实地测量,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该幢房屋内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其中:建筑面积系数=该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该幢房屋的总使用面积。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内的堂屋、厨房、厕所、楼梯间等共用部分,租赁合约或房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资料有记载的,按其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记载的,按照共同使用户数均分计算。

  4、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约(公房计租)对阁楼有记载的,对其中净空高度在1.4米(含)以上、不超过2.2米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对净空高度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70%计算建筑面积。

  六、关于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办法》二十七条第一款)

  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土地使用面积-计入拆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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