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居民办理免交契税手续,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拆迁补偿协议;
(2)购房合同;
(3)身份证件;
(4)存款证实书。
2、被拆迁单位以自己的名义重新购房,办理免交契税手续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拆迁补偿款进账单(复印件);
(4)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划转通知》(原件);
(5)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五、关于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1、被拆迁房屋领有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领取产权证件的,在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据实确定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2、租赁合约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可以实地测量,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该幢房屋内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其中:建筑面积系数=该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该幢房屋的总使用面积。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内的堂屋、厨房、厕所、楼梯间等共用部分,租赁合约或房产管理部门的租赁管理资料有记载的,按其记载的面积计算;没有记载的,按照共同使用户数均分计算。
4、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约(公房计租)对阁楼有记载的,对其中净空高度在1.4米(含)以上、不超过2.2米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对净空高度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实测使用面积的70%计算建筑面积。
六、关于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
《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
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土地使用面积-计入拆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