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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的通知
(宁房拆[2004]8号)


各有关单位: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已经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说明,请在《办法》实施中一并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

  一、关于拆迁补偿资金的缴存、提取及使用(《办法》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建设单位依据拆迁项目评估概算,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并到指定银行开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账户。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将拆迁补偿资金汇入专项存款账户。

  2、产权调换房源及专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求的数量、金额及时间补足。

  3、拆迁人使用上述账户中的专项存款时,应当填写《拆迁补偿专项存款划转通知》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后开具转帐支票;拆迁人持该转帐支票到开户银行开具署名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以下简称存款证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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