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各单位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病案讲座等)按半天(或一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授予1学分。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每年不得超过10学分,初级不得超过8学分;一级的高、中级每年不得超过12学分,初级不得超过9学分。
3.参加临床进修班或临床进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每个月可授予Ⅰ类学分1分,Ⅱ类学分2分。
4.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内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集中获得学分,也可以分年度取得,但必须完成。
5.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是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续聘和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凡任职期满取得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或续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护理人员经国家考试取得执业证书后在注册期限内未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进行注册。
四、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与日常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1.发证: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到市卫生局统一领取由人事部门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填写后加盖市人事局压照钢印,发给本人保管;区、县卫生局所属医疗单位统一至区、县人事局办理。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单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申请证书登记。凡申请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须交验本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3.证书登记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表》和《继续教育证书》相结合的方法,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对申请者交验的证明材料核实后填入“登记表”,分类转登至《继续教育证书》。
鉴于人事部门要求继续教育以学时数衡量,同时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以学分为准,在签证时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由同级政府卫生部门转换成学时,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转换为学时(但必须达到规定取得的学分,换算标准原则上是规范化培训合格按年授予45学时,取得Ⅰ类、Ⅱ类学分分别为每学分等于3学时)。
4.《继续教育证书》的签证,市卫生局直属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区、县卫生局所属医疗单位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企事业所属医疗单位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验证:对当年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验证。
6.证书交本人保存,“登记表”存入个人的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