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包括医学、护理、检验等专业),通过规范化或非规范化的专业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专业具有护师技术职务)。
结合南京市卫生技术队伍专业和学历结构的现状,凡是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后未参加规范化培训,或非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也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审批、认可、公布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向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认可的项目和自学与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要包括:
(1)有计划的自学,经考核认可的;
(2)参加临床进修或临床进修班;
(3)出国考察、专题调研报告;
(4)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
(5)参加自学考试或成人学历教育;
(6)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下列三种形式也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辅助形式:
①发表论文、译文,出版专著或出版影视教材等;
②获得科技进步奖;
③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为临床进修生授课或承担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课。
2.各单位申请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切实体现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
(2)本学科处于省、市领先或先进水平;
(3)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省、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获各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3.承担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单位的认可:
(1)市级医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和市直属单位可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高、中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初级项目需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2)各区、县级医疗单位可经区、县卫生局批准主办初级项目(报市备案),主办中级项目须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
4.凡申请举办市级和市级以上项目的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次年的项目,市直属单位主:办和各区、县批准次年的初级项目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市备案。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内容与方式、教育对象和人数、项目负责人和主讲人等。
5.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同时推荐与申报省、部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