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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各专业规范化培训计划,组织阶段或结业考核;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审查和证书登记等工作。
  2.发证、考核与赋分、证书登记
  卫生技术人员须持有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发放的《继续教育证书》。鉴于人事部门要求继续教育以学时数衡量,同时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特殊性,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以学分为准,在鉴证时统一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转换成学时(但必须达到规定取得的学分,换算标准原则上规范化培训合格按年度授予45学时,取得Ⅰ类、Ⅱ类学分分别为每学分等于3学时)。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后,除发给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外,所取得的学分(成绩)需记入《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和《继续教育证书》。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学分,进行累计考核,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需取得Ⅰ类学分10分、Ⅱ类学分15分,初级每年Ⅰ类学分6分、Ⅱ类学分9分。同时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取得的学分分别采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表》、 《继续教育证书》进行登记。
  3.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学时)是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续聘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4.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及批准、基地的认可等在市里无规定之前,以《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四、经费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渠道筹集方式解决,可由单位在规定范围内列支,也可由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等。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2:
  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人事局《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医学校毕业(本科、专科、中专)后在二、三级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住院医师、护士、检验士或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某一学科正规的专业化培养,以实施临床住院医师等专业规范化培训为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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