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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人字[1998]第55号、宁卫科字[1998]第3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属各医疗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处:
  为进一步建立和推行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结合南京市卫生行业开展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实施本办法及细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继续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对象是卫生主管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和企事业所属医疗机构中,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有关单位应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情况按年度如实填写到证书中,并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签证后,结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按人事隶属关系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验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其业务考核、聘任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必须达到《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否则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本办法及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附件2: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及《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继续药学教育试行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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