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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的通知
(宁人字[2005]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机关和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
  根据《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宁政办发[2003]20号),为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和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进行职业资格再注册提供依据,现就做好2005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审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对象
  1、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2005年拟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含以考代评)、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进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部属在宁单位中职称评定(含以考代评)或职业资格再注册在我市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审验部门
  1、区、县人事局负责:(1)本区、县所属单位中拟申报初、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的审验;(2)初审本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书》后,集中报市人事局审验。
  2、市人事局负责:(1)市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审验;(2)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的审验。
  三、审验时间
  市人事局的审验时间定在2005年4-5月。其中4月1日-4月15日是市人事局为区、县所属单位中副高级拟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证书》审验的时间;4月16日-5月31日是市人事局为市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审验的时间。
  区、县人事局的《证书》审验时间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6月30日前完成。
  四、有关政策
  (一)关于继续教育周期的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与其职称晋升、聘任或职业资格再注册周期一致,即自专业技术人员上一次晋升、聘任或职业资格再注册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我市开展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继续教育的惯性特点,2005年可将《证书》审验对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证书送验之日这段时间发生的继续教育学时数计入本审验周期,但不计入下一个审验周期。
  (二)关于2005年继续教育周期学时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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