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南京市第三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3)组织试点先行。各区县可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3、正式选举阶段
  (1)选民登记(采用代表选举的,可简化)
  选举工作机构对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进行登记、审查和确认。各地要积极推行“选民登记名册和选民证对应编号”的做法,提高选举工作效率。
  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
  属地条件: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和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居民。对人户分离的居民,应尊重本人意愿,自主选择选民登记的社区。
  政治条件: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村居合一、居民多于村民的社区,可按居委会组织法选举,村民可进行选民登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在居委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并负责村民工作。
  (2)提名候选人
  新一届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在各居民小组、各居民群众团体民主推选的基础上,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决定。候选人人数须大于应选人人数。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试行“无候选人一次性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居委会。
  (3)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选举工作人员。
  (4)投票选举
  根据社区的规模和选民多少,可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个投票站选举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投票结束后,应当日在代表会议上公开计票、唱票。选举所投票数超过登记选民半数(户代表选举超过登记户代表的半数)的,选举有效。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必须获得所投票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并应于当日在代表会议上公布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4、总结完善阶段
  (1)推选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
  社区成员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从加强社区建设的实际出发,各居民小组、居民群众团体、驻社区单位、物业管理、业主,都应有代表参加。完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一年不少于两次,逐步做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社区居委会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制度,在决策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协商,保障居民群众的决策权。
  社区居委会下属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社区的实际和工作需要,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经代表会议推选,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完善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居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及时,真实,完整,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完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健全代表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居委会和居务公开等工作制度以及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引导各类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和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强化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功能,保障居民群众的参与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