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字[1999]200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管理,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专指由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培训权限举办的继续教育脱产或半脱产的培训班、进修班和研修班等,它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的,一律不得晋升(包括评审和报考)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分公共课培训和专业课培训两类。
公共课培训是指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即由市人事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急需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结合我市实际,指定的课程的培训。所有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均可承办公共课培训。
专业课培训是指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和专业的不同所进行的培训。专业课培训由继续教育基地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门类、专业技术职务、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和工作需要进行,其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当体现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信息、新技术和新方法。有科目指南的学科,其专业课培训应当围绕科目指南进行,尚无科,目指南的学科,由市人事局会商有关部门指导、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