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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南京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宁人字[1998]121号、宁教师[1998]23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委员会,市属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单位),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教师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建立和推行我市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宁人字[1997]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凡在我市各类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的在职教师都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用以连续登记和记载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其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教师参加各种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班、学术活动、自学考试等,均可视作参加继续教育,并按实际课时(或折合课时)记入《证书》。
  三、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课时每年不少于40课时,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累计课时数可集中完成,也可分散完成。
  四、《证书》的发放、登记、签证、验证等管理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发证:市教委直属学校由市教委委托市教育学院教务处到市人事局办理,区、县属学校由区、县教委委托区、县教师进修学校到区、县人事局办理。
  《证书》上贴近期免冠正面2寸照片,加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钢印;发证单位分别为市、区、县教委(填写全称)。
  《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单位)格式为“宁教字××××××”。各区县按“宁××教字××××××”格式,如江宁县编号为“宁江宁教字××××××”。《证书》上要如实填写持证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2、登记:将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记入《证书》的工作,市教委直属学校(单位)由市教育学院教务处负责;区县学校由区县教师进修学校负责。
  《证书》的登记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进行。持证人须递交本人上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汇总,集中办理。
  《证书》登记机构须认真审核持证人参加培训的内容和课时,对完成年度课时或职评周期累计课时的教师进行造册,在《证书》学习内容栏进行登记,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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