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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4、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继续教育工作,每年对基地有一定的投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市级基地的单位须向市人事局递交申请书,并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定期公布审定的市级基地名单,并授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牌匾。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定期审批公布制度。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制定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2、审定、公布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3、审批市级基地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计划并对其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4、组织基地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工作水平;
  5、组织开展基地间的教研活动,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6、总结基地办学情况,表彰奖励先进基地和个人。
  区县人事局主要负责:
  1、统一管理区县级继续教育基地;
  2、依据本办法确定有关区县级基地申报、审批和公布的具体办法;
  3、负责审定、公布区县级继续教育基地,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及典型事例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自查总结,并向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计划。
  人事行政部门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继续教育基地资格;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基地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省属在宁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培训机构经市人事局认定后,作为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参照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约培训单位除不挂牌外,享有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相同的权利,也须履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相同的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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