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字[1999]19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的重教育基地分市级基地和区县级基地两个层次,凡经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按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
2、市级基地主要承担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且每年必须承办至少一期由市人事局委托的高研班。区县级基地承担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
3、认真做好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卡的填写、核发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一定的教学设施;
2、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有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3、有较完整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脱产(半脱产)培训卡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