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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区及高层建筑命名等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住宅区及高层建筑命名等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宁政办发[1996]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各项重点工程全面展开,道路、桥梁、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不断涌现。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标志制作,各区县、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在这一前提下,根据南京的实际情况,对城市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的命名、审批等事项重申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名称,其专名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采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2、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所命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4、同一城市内建筑物的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二、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名称,其通名应按省地名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不得随意称“花园”、“城”、“广场”、“中心”、“商厦”等。以上各类通名的具体标准为:

  1、花园:有相当的人工景点和一定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典雅秀丽的住宅区;

  2、广场: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的多功能大型建筑群;

  3、中心:某一功能在本城市内最具规模,其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群);

  4、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业、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市内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城郊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群;

  5、商厦:以商业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6、禁止通名重叠使用。

  三、住宅区、高层建筑等地名的审批,必须按《南京市地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未经合法手续审批的,名称一律无效,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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