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诉人以匿名方式进行行政投诉或举报的,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也要做好登记、备案和必要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办理群众行政投诉的工作人员,在接待投诉人来访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认真做好谈话笔录。
第九条 投诉人对所购音像制品的合法性进行投诉,应当向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递交申诉书、所购音像制品原物和有关票据。
投诉所涉及音像制品需经鉴定方能确定其是否合法的,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本规定第十条提出鉴定申请。
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详细登记投诉人递交的申诉书、所购音像制品和有关票据,以及其它物证。
《办理群众行政投诉物证清单》一式两份,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和投诉人各保留一份。
第十条 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接到群众行政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投诉人。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并告知投诉人投诉的救济途径,同时应当在五日内将投诉人投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延期、移送等情况,应当告知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人,鉴定时间可以不计算在内。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的,经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受理群众行政投诉程序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音像制品是否非法,申请人可以向音像制品获得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音像制品和有关票据。申请书应当载明音像制品来源、名称、数量、获得日期、鉴定目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市文化行政机关复核,市文化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音像制品鉴定程序、期限和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