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群众行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直接向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申诉、举报、控告、申告,反映情况、表达意愿的行为。
第三条 办理群众行政投诉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投诉包括:
(一)对市或区县文化(文物)市场经营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举报或控告;
(二)对文化(文物)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或控告;
(三)对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
(四)对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以及越权执法的投诉;
(五)其他行政投诉;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受理群众行政投诉范围已有规定的。
第五条 以下投诉不属于本规定的受理范围: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党纪问题的;
(二)涉及对市或区县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各单位内部正常工作持不同意见的;
(三)涉及对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有规定不属于行政投诉的;
(六)本机关认为其他不属于行政投诉范围的。
第六条 投诉人无论以何种途径向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投诉,都应当提供投诉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确定的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投诉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投诉人需要他人为其收转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应当向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
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必须为投诉人保密。
第七条 市或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到群众行政投诉后,必须认真记录,填写《办理群众行政投诉登记表》,严格按照本机关内部工作程序,逐级报告,认真做好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