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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3]88号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县文化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增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机关研究制定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的规定》,经2003年5月1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发布,请各区县文化局,本机关各处室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办理群众行政投诉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的作风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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