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应当将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本机关可以根据执行处室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事项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本机关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处室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机关依法解除合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