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对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八条 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机关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执行要求,决策事项执行处室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室)和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本机关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机关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