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和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决策承办处室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行政首长确定。
第二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五)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纪要》;
(六)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报送政策法规处的书面意见或本机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审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