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随机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和其他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机关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行政决策和行政许可听证按照《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和《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听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