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文化(文物)事业和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加快文化南京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南京和促进本市文化(文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中国南京网站、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网站、本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的,按照本机关局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
局长办公会工作规则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
第十条 各处室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各处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处、本机关法律顾问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