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89号)
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市委《贯彻〈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前条所指本机关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
(二)编制全市文化(文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文物)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文化(文物)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五)全市文化(文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
(六)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七)指导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八)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
(九)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十)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决策承办处室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和党委书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