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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十七项市政公用工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规则》的通知

  (1)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
  (3)因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
  4、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百三十四、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未造成损失,及时改正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工程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2)工程主体质量降低,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的;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百三十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分类:
  撤消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罚: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在取得资质证书后没有承接检测业务的;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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