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根据《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程序》、《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根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7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细则
二百三十三、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
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分类:
责令改正,根据以下情形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符合以下情形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