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未按行政许可要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未取得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资格,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图纸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沿街房屋建筑和超出挖掘批准范围进行挖掘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未按规定进行道路及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进行查处;
6、对偷盗和擅自占用、损坏、污染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未按规定进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进行查处;
9、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内秦淮河及河道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影响城市排水,占用、损坏、污染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盗用城市燃气、自来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重大公用管线破坏行为进行查处;
13、局里临时交办的处罚工作。
具体权限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工、5000元以下罚款等。委托年限为贰年。
市政公用监察大队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的名义进行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行政执法权委托书
委托方: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受托方: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
根据《
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南京市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处行使,委托期限为贰年。主要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