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宁文字[2006]87号)


各区县文化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文化(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法律、法规或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适当、必要。
  第五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应当有合法的依据和事实根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对其陈述或申辩的事实应当予以核查,对其在适用法律上的疑问应当予以解答、解释,对其提出的确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市和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