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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本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不一致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
  监察室为本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办处室,组织人事处为本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协办处室。
  监察室、组织人事处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应进行审查: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行政检查或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五)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上级备案机关撤销的;
  (六)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处理或其他机关转办需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经审查,对过错事实存在,需按本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立案查处。
  第三十七条 对投诉、检举、控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
  投诉、检举、揭发、控告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作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应以书面作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对监察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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