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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改变各区县文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本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本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政策法规处主持工作的处长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停职;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称诫勉是指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以本机关的名义书面通知责任人限期改正行政过错的组织处理方式。在诫勉期间,受诫勉人不得调动、受奖和提拔。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应当按照过错事实、情节、损害后果和造成的影响予以确定:
  (一)情节较轻、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为一般行政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为严重行政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重大和影响恶劣的,为重大行政过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分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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