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开办事制。明确和公开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间、办事结果。
实行限时办理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各处室的实际,制定行政管理事项及其各个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机关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案件。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承诺时限对许可申请不答复或不办理许可的;
(六)许可依据被废止或者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许可项目实施许可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九)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在办理行政许可时有刁难、卡要或拖延不办行为的;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二)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本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检查的;
(四)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或在检查中故意刁难被检查人的;
(五)超越法定职权实施检查的;